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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了輛新車,卻從此沒睡過安穩覺。前日,臨安市民陳先生給本網維權熱線0571-85311026打來電話,稱自己在臨安福通專營店購買了一輛福克斯三廂,提回去第二天發現前擋風玻璃兩側有碎裂痕跡,不僅更換新車的要求被斷然拒絕,甚至提出更換玻璃后給予經濟補償的方案也被對方一口回絕。
得知此情況后,記者聯系到浙江福通4S店的銷售部王經理,他表示此事雙方已經在協商,福特廠方也表示可以更換前擋風玻璃,出于對車主的考慮,可額外贈送一兩次保養,至于經濟補償的事公司不會答應。
新車前擋風玻璃碎裂疑是“質量問題”
陳先生告訴記者,今年10月27日,他在臨安福通專營店里購買了一輛福克斯AT時尚型的車子。
“交完款,辦完手續,也比較晚了,加上當時還帶著小孩,所以車子也沒仔細看就提回來了。第二天早上,發現前擋風玻璃有裂痕,當時就給銷售員打了電話。”陳先生一臉愁容地說。
陳先生說,他和家人先去了臨安專營店協商,但對方稱索賠要找4S店,他們只得在專營店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去了趟天目山路上的浙江福通4S店,在福通4S店的協商讓雙方矛盾激化。
“他們說,具體原因未能查明,不排除人為因素。這車我當天提回去,第二天就發現了,就隔了一個晚上,而且提回來后一直停在車庫里的,不可能出現受外力撞擊的情況,現在擋風玻璃里面有碎裂痕跡,但是外面并沒破,也沒石頭蹦出孔的痕跡。”陳先生對4S店人為一說提出質疑。
“去協商了幾次,他們銷售經理都不答應換車和退車的要求。”陳先生說,“后來他們拍了照片發給廠家,廠家回復可以更換前擋風玻璃。”
“如果光更換塊前擋風玻璃,其它補償一點沒有,我們肯定不答應的,我們都是普通工薪家庭,買一輛車也不容易,現在新車出現質量問題,擱誰身上都無法接受。我的條件是換車,換不了最少也得有經濟補償吧?”陳先生的老婆抱怨道。
在4S店討不到說法的陳先生夫婦,只得尋求媒體幫忙,周末記者帶著夫婦二人來到了杭州中奧汽修廠。
陳先生指著前擋風玻璃上的碎裂痕跡告訴記者,“你看,這就是當時發現的情況。”記者看到,在前擋風玻璃的兩側下方都有碎裂的痕跡,而且較為明顯。“既然他們不給退換,那我們也退一步,換了玻璃之后要適當給一點經濟補償,要不心里真接受不了。”陳先生說。
現場的維修師傅看到碎裂痕跡后,紛紛稱“按這個裂痕看,不大可能車主自己人為造成的,很可能是廠里裝配的環節或者運輸環節弄壞的,不過按理說廠方出廠時都會檢查,這么明顯的痕跡怎么能漏過?這也太粗心了。”
宮技師也表示“前擋風玻璃這種破碎的情況有很多種,有可能是運輸過程中操作不當引起的,也不排除玻璃本身自爆的可能。最好跟廠家申請換一塊就可以了,有可能的話,稍微補償一點。”
陳先生新買的福克斯
圖中間為前擋風玻璃左側下方碎裂的痕跡
前擋風玻璃右側碎裂的痕跡
浙江福通4S店:只給換玻璃,不會給車主經濟補償
隨后,記者陪同陳先生來到天目山路上的浙江福通4S店協調此事,該店王經理也承認是有這個問題,但是王經理并未承認是汽車質量原因,并推脫不能確定是4S店的責任,退換車輛,目前來看不可能。
王經理同時表示,這事已經反饋了廠方,上面回復在保修期內可以免費更換,考慮這輛車子是剛剛買去的,4S店也會贈送一兩次保養給車主。
車主陳先生表示這樣的結果無法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章損害賠償中的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一)不具備產品應該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本案的車子前擋風玻璃存在明顯瑕疵,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人身安全隱患,且售出時未告知客戶。
如果確實存在質量問題,那么按照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汽車也屬于三包范圍):有質量問題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內,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更換或者修理;十五日內,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更換或者修理。
杭州市汽車消費維權專家指導委員會倪主任也表示,針對這樣的情況,消費者有權提出經濟補償,雙方應該協商解決。
目前,此事已經由當地消協介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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