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報 電動車商情網 俠名 電動車維修 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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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在小區公用車庫里的電瓶車被盜,物業公司是否有賠償責任?停在小區車庫內的電動車被盜事件時有發生,跟物業協商的結果也都不了了之,很多人也就自己為損失買單。可昆山的黃先生就跟物業公司“扛”上了,從一審官司打到二審官司,終于給自己被盜的電動車找回了一個說法。 2004年12月,黃先生購得位于昆山市銀泉新村的房屋一套。其中共用車庫一間(六戶業主公用)。銀泉新村所屬物業公司為昆山市融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當年12月15日,昆山市銀泉新村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協議,協議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了相應的約定。2007年4月17日,黃先生發現本單元共用車庫的門壞了。立即向物業公司報修,物業公司答復盡快修理。物業公司同時告知黃先生,為防止車輛被盜,注意車輛停放,但黃先生仍將自己的車輛停放在車庫內。5月2日,黃先生存放在車庫中上鎖的和平牌電動車一輛被偷,黃先生發現后馬上向物業公司報案。保安通過監控錄像發現電動車被陌生人偷走。昆山市青陽派出所也出警到達現場,出具了說明一份,但對黃先生車輛被盜未有結論。之后,黃先生與物業公司協商要求處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此,黃先生訴至昆山市法院,認為物業公司未能及時對車庫維修.致使黃先生車輛被偷;物業公司未對進出小區陌生人員進行盤問和登記,使小偷自由出入并偷走車輛;黃先生向物業公司交納了相關的保安費和物業費。而物業公司未能盡到責任,致使黃先生車輛被偷,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賠償黃先生車損費2079元、誤工費1071.43元、代步工具費600元、精神損失費1249.57元合計5000元。 昆山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黃先生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規定,雙方之間并不形成車輛保管合同。黃先生所在共用車庫門壞,物業公司正采取措施聯系維修,也告知黃先生注意車輛的停放,且黃先生也未能提供確鑿的證據證明物業公司在履行物業管理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因此,黃先生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據此,昆山市法院駁回了黃先生的訴訟請求。 黃先生不服。于2007年10月15日向蘇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認為物業公司存在重大過失,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蘇州市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黃先生所使用的車庫為與小區其他部分業主所共用的車庫,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約定,物業公司應對該車庫承擔維修管理責任。在黃先生發現車庫門壞后,向物業公司進行了報修,物業公司也答復表示盡快修理。但是物業公司在接到報修后十多天內并未對該車庫門進行維修,并且在對進入小區人員的登記盤查方面,也存在一定疏漏.導致黃先生停放在該車庫內的和平牌電動車被偷,故物業公司存在一定過錯。但黃先生的車輛失竊造成的損失為他人所為,直接侵權人為盜竊人而非物業公司,而且黃先生在物業公司告知其將電動車停放在其他地方、且車庫門未修理好的情況下,仍使用該車庫停放車輛,對此黃先生亦存在過錯。故綜上分析,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承擔黃先生和平牌電動車被盜竊所造成的損失范圍20%的責任,其他主張的誤工費、代步工具費、精神損失費,無法律依據,不予采信。目前,蘇州市中級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黃先生損失41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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