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 俠名 修理廠管理 2013-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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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財務監督 一、財務部及財務人員的有權對企業的經濟活動,實行會計監督。 二、財務人員對不真實、不合理的原始憑證,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明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補充。 三、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稅務等制度規定的經濟業務,財務人員應不予受理。 四、財務部應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財務檢查,保證企業的財產安全,做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如不相符,應查明原因,及時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稅務機關、審計機關、財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督檢查時,財務部應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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