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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停車場丟失車輛的王先生將停車管理公司訴至法院,近日經法院調解,王先生與停車管理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獲得賠償。 2009年9月9日20時左右,王先生駕駛其租賃的途勝黑色越野車回到住所,將車停放在小區東門外馬路西側停車位內。第二天早上,發現車已不在,隨即向派出所報案。 王先生認為,他每月向停車管理公司繳納停車管理費,停車管理公司作為專業停車管理企業,對其管理經營的停車場內停放車輛負有安全保障責任,對自己的丟失車輛應承擔賠償責任。車輛丟失后,王先生多次找停車管理公司協商賠償事宜,但其一直拖延不解決,故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停車管理公司賠付車輛損失款15萬元。 北京市西城法院主審法官在庭審結束后,多次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協調,積極促成雙方和解。法官通過辯法析理以及耐心勸說,使被告最終同意支付原告車輛損失款7萬元,并自動履行了相關賠付義務,原告王某獲得賠償。(中國質量新聞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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